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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胡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胡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915号原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四路20号、永安市新华路12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02087。法定代表人:陈东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意,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欣华,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波,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94元,减半收取计5497元,由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认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