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恽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恽xx,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第3469号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恽xx。被告:赵xx。原告王xx诉被告恽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被告恽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整;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被告恽xx因个人经营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万元整,并立下借条。2015年1月15日当日原告通过其弟王zz的连襟蒋zz的账户向被告恽xx的账户内汇入25万元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xx应当就被告恽x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恽xx答辩称,借款25万是事实,因为做期货亏了钱所以没有还,别人欠的钱也要不回来。赵xx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98年3月5日,两被告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2015年1月15日,被告恽xx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言明:“今借王xx现金25万元正,特此条。”借款当日,原告经案外人蒋zz银行账户向被告恽xx银行账户汇款25万元。后因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告恽xx、赵xx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汇款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恽xx承认王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恽xx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出借给被告恽xx的款项,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属两被告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赵xx应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有关事实进行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即依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恽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借款25万元整;二、被告赵xx以其与被告恽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恽xx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关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燕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