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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洪良、阙福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洪良,阙福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罗洪良,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阙福姑,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罗洪良、阙福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洪良、阙福姑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查无财产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洪良、阙福姑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48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今后举证被执行人罗洪良、阙福姑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