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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与尹贤文、朱晓林、杨陈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尹贤文,朱晓林,杨陈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唐小莎,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光品,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分理处职工。被执行人尹贤文,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朱晓林,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杨陈怡,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陈茂慧,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杨陈怡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尹贤文、朱晓林、杨陈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2)金堂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贤文、朱晓林、杨陈怡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尹贤文、朱晓林、杨陈怡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尹贤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尹贤文的银行存款(限额30万元以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