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喻荣华、谢文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喻荣华,谢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喻荣华。被执行人:谢文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喻荣华、谢文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喻荣华、谢文云在本院辖区内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唐福姣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