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吴涛与穆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穆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黑08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吴涛,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穆忠国,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涛与被执行人穆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执2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