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行审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1)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与三门县三和工艺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三和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2行审22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局长。被执行人三门县三和工艺品厂,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包家村。经营者包锦献。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门县三和工艺品厂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8)亭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8)亭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8)亭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一,即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三和工艺品厂退还非法占用的671.18平方米土地,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71.1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俞清华审 判 员 张德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咪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