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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与张宏岩、秦玉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张宏岩,秦玉花,沈阳鸿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8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8180745910。负责人:薛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凯,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岩,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8-17号2-4-3。身份证号:21011119820921561X。被告:秦玉花。被告:沈阳鸿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59号。法定代表人:杜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诉被告张宏岩、秦玉花、沈阳鸿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宏岩、秦玉花、沈阳鸿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4733.1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宏岩、秦玉花、沈阳鸿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4733.1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育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