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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发坚申请执行人谢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发坚,谢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庞发坚,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谢小兵,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融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发坚与被执行人谢小兵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小兵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23×××18内有存款2662.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谢小兵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23×××18内有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松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