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瑞、赖士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赖士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陈瑞,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振仕、叶惟烽,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士枢,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瑞与被执行人赖士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39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士枢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瑞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其中275000元自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另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均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少额存款,但无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林泗垟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21947,系农村唯一住房)本院已于2016年4月27日对该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2019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续封的,将自动解除查封。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赖士枢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赖士枢拘留15日并予以布控,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农村唯一住房,且本案涉案标的不大,故未予以进一步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4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望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