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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锦文与德庆县粮食管理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锦文,德庆县粮食管理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锦文,男,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庆县粮食管理储备中心,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江永清,该储备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邓伟刚、林锦永,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锦文因与被上诉人德庆县粮食管理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锦文于2016年5月5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李锦文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书并于2016年5月20日发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同意本案的上诉受理费4315.9元缓至二审结案前缴清。李锦文于2016年5月31日签收《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李锦文发出(2016)粤12民终970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缴费通知号码68538691249697993990849493787786),限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即2016年9月28日前补缴(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5.9元,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李锦文于2016年9月21日签收《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李锦文签收上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锦文签收上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孔日新代理审判员  覃争义代理审判员  黄国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兰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