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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飞凯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朝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飞凯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朝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飞凯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郑美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朝敬,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飞凯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朝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朝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飞凯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款项258541.8元及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飞凯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李朝敬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飞凯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李朝敬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581执13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飞凯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