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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兴华与李信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华,李信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232号原告李兴华,男,汉族,1969年03月2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吴勇,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信清,男,汉族,1946年01月23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华诉被告李信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华于2016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兴华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