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兴华与李信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华,李信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232号原告李兴华,男,汉族,1969年03月2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吴勇,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信清,男,汉族,1946年01月23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华诉被告李信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华于2016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兴华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