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玉茹、山东泰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玉茹,山东泰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李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646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系该行职工。被告:赵玉茹,女,汉族。被告:山东泰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地址:冠县东古城克宁村。法定代表人:李玉焕,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建民,男,汉族。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茹、山东泰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李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和宪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祥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