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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7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724号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被告:刘渝,男,汉族,住。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晓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