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5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吕双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吕双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9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吕双标,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吕双标信用卡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金民蔡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吕双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886.8元及该款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自产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滞纳金合并后按年利率24%计算)。因吕双双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字第5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鑫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信用卡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9月29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张春尧、李安永、张良书记员:张鑫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吕双标信用卡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张春尧介绍案件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张春尧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安永、张良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