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同山与安徽新立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山,安徽新立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82号申请执行人:陈同山,农民。被执行人:安徽新立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昌政伟,系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同山与被执行人安徽新立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同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