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明,张映斌,陈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8XXX-X。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8********。被执行人:张映斌,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被执行人:陈晓玲,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6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因被执行人张映斌、陈晓玲涉嫌刑事犯罪,其抵押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梅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162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8XXX-X。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映斌,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被执行人:陈晓玲,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映斌、陈晓玲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的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2004字第01**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左朋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