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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向邦东与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邦东,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邦东,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张何永,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向邦东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向邦东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向邦东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向邦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 燕代理审判员 申 秋代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