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其清与张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清,张尚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47号之一原告:黄其清,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厚清,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尚金,男,1962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黄其清与被告张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在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黄其清的的申请,于2016年8月5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张尚金在宣城市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80万元。原告黄其清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其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589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10元,由原告黄其清负担。审 判 长 卫 青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