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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3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日健与贺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健,贺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3537号原告:刘日健,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观荣,中山市南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贺建龙,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刘日健诉被告贺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刘日健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日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日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刘日健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滨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