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3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日健与贺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健,贺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3537号原告:刘日健,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观荣,中山市南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贺建龙,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刘日健诉被告贺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刘日健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日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日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刘日健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滨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