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5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开国与陈皞、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开国,陈皞,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开国,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皞,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开国因与被上诉人陈皞、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6)渝05民终5946号《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补交上诉费24974元,刘开国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刘开国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开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