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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卢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卢某,付某,仲某,钟某甲,邱某甲,曹某甲,吴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月1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月1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决定对被告人卢某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月1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羁押18日。2016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付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仲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月1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羁押14日。2016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9日信丰县看守所出具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称仲某身患疾病属不应当收押对象,请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9月12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某甲,小名“桥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月6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羁押17日。2016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9日信丰县看守所出具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称钟某甲身患疾病属不应当收押对象,请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9月12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月1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羁押18日。2016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货运司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月6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羁押23日。2016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26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6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羁押22日。2016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卢某等八人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卢某等八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从2015年2月份开始为许某(在逃)代收六合彩码单,非法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期间,又发展被告人仲某、邱某甲、曹某甲、付某等人作为下线帮其代单。同时,被告人曹某甲又发展了被告人吴某甲作为下线帮其代单,并在帮黄某甲代单的同时又报单给被告人钟某甲。被告人钟某甲则为其上线被告人卢某代单,卢某则将码单上报给其上家“阿某”(具体身份不详)。期间,许某按照报单金额的12%或3%不等的比例返水钱给黄某甲,黄某甲则按报单金额的10%或2%不等的比例返水钱给仲某、邱某甲、曹某甲、付某等人。“阿某”按照12%或6%不等的比例返水钱给卢某,卢某则按照10%或4%不等的比例返水钱经钟某甲,曹某甲按照10%或2%不等的比例返水钱给吴某甲。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共向许某报单110期左右,总报单金额约70.3441万元,非法获利约9万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卢某共向“阿某”报单18期左右,总报单金额约27万元,非法获利约7000元。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付某共向黄某甲报单120期左右,总报单金额约30万元,非法获利约3万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钟某甲共向卢某报单18期左右,总报单金额约25万元,非法获利约1万元。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仲某共向黄某甲报单75期左右,总报单金额约22.5万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邱某甲共向黄某甲报单100期左右,总报单金额约17.5405万元,非法获利约1.5万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曹某甲共向黄某甲报单30期左右,总报单金额约15万元,共向钟某甲报单3期,总报单金额约为3000元,累计非法获利约1万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共向曹某甲报单30期左右,总报单金额约9万元,非法获利约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5万元、曹某甲退缴15万元、仲某退缴10万元、邱某甲退缴10万元、付某退缴10万元,钟某甲退缴3万元。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卢某、仲某、钟某甲、邱某甲、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曹某乙、黄某乙、王某、吴某乙、谢某甲、刘某乙、曹某丙、郭某甲、朱某、袁某、曹某丁、吴某丙、曹某戊、吴某丁、曹某己、吴某戊、曾某、张某、邱某乙、薛某、钟某乙、李某、谢某乙、黎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丙、郭某丙证言,信丰县公安局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银行流水明细,人像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黄某甲等人的码单,信丰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钟某甲、曹某甲、卢某在从事“六合彩”代码期间三人关系的情况说明,信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款票据复印件,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证据所证实。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均经过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卢某、付某、仲某、钟某甲、邱某甲、曹某甲、吴某甲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购买“六合彩”支付高赔率的方式,收取他人赌资聚众参与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认为其个人非法获利不到2万元,起诉书中指控其获利9万元实际上还包括其返利给下线的钱。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几次供述,均明确供认其从事“六合彩”代单期间获取上线的返水钱为9万元,黄某甲在庭审中称其获利9万元实际上还包括其返利给下线的钱的这一辩解意见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代单120期,涉案金额30万元不是事实,其总的代单为七八十期,涉案金额就十多万元。法庭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仅有付某本人一直较为稳定的供述,同时还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相佐证,故其辩解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认为其非法获利总的应该是3800元,不是起诉书指控的8000元。经查,吴某甲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是获利9000元,第三次供述是获利8000元,第四次供述是获利5000元,2016年2月6日的供述是获利5万元,前后并不一致。法庭结合其上线曹某甲在2016年7月1日的供述,认定被告人吴某甲的获利数额为8000元是适当的。八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曹某甲、仲某、邱某甲、付某、钟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涉案赌资及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付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仲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刑期起止时间自本院作出收押决定之日再予确定。)五、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起止时间自本院作出收押决定之日再予确定。)六、被告人邱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邱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曹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九、没收被告人的赌资及违法所得曹某甲15万元、付某10万元、仲某10万元、邱某甲10万元、吴某甲5万元、钟某甲3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赣人民陪审员  蓝生华人民陪审员  刘家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