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光松申请执行四川蓝彦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光松,四川蓝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卢光松,男,住遂宁市安居区聚贤乡木桶井村。被执行人:四川蓝彦酒店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法定代表人:周扬。卢光松与四川蓝彦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