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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彭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696号罪犯彭勇,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彭勇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勇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霈审判员  李俐审判员  吕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风张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