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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付忠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忠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刑初638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忠义,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寿光市。2016年3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忠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至同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付忠义先后三次在寿光市传奇网吧三楼包间、宝林宾馆213房间、“关中印象”饭店二楼房间内容留郎某、毛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付忠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郎某、毛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本院(2016)鲁078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文件清单、称量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忠义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忠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忠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本院(2016)鲁078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凤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