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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青神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三距合壁鞋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青神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距合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5民初632号原告:国网四川青神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学明,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距合壁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萍,该公司经理。原告国网四川青神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神供电公司)与被告四川三距合壁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距合壁鞋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距合壁鞋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神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电费25892.3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供电合同向被告供电,但被告尚欠2015年3月、4月产生的电费25892.3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三距合壁鞋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8月8日,原告青神电力公司与被告三距合壁鞋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对双方供用电的性质、容量、方式、履行地点,用电计量、质量,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约定。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被告在2015年3月、4月用电产生的电费分别为17777.61元和16416.97元,但被告仅在2015年3月前预存电费8302.23元,扣除后,尚欠原告25892.35元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电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电费,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电费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四川三距合壁鞋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国网青神县供电有限公司电费2589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被告四川三距合壁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国网四川青神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时即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