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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峰与黄金库、黄泽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峰,黄金库,黄泽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887号原告:郭峰,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黄金库,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黄泽闯,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郭峰与被告黄金库、黄泽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郭峰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郭峰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