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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瑞瑜、屈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瑞瑜,屈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148号原告: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号*座***号。法定代表人:邱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瑞瑜,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屈容,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瑞瑜、屈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