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瑞瑜、屈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瑞瑜,屈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148号原告: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号*座***号。法定代表人:邱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瑞瑜,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屈容,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瑞瑜、屈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