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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安某甲、安某乙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贺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刑初533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甲,渔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安某乙(曾用名安点),渔民。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贺某,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沙口村赛纳香缇花园售楼处大门前,趁无人之际,将盆景黑松2盆、黄杨2盆盗走,价值人民币8150元。案发后,被盗盆景已追回。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等证据,以证实指控成立。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沙口村赛纳香缇花园售楼处大门前,趁无人之际,将盆景黑松2盆、黄杨2盆盗走,价值人民币8150元。案发后,被盗盆景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王某的证言、本院(2011)赣少刑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赣价证刑(2016)9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先后到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的盆景已追回,对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贺某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有前科,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安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建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