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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南阳星源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陕州区百胜饮食服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星源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张秀云,陕州区百胜饮食服务公司,陕州区陕州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星源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云,女,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陕州区百胜饮食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百胜。原审被告:陕州区陕州中学。法定代表人王保谦,该校校长。上诉人南阳星源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云及原审被告陕州区百胜饮食服务公司、陕州区陕州中学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阳星源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张秀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百胜公司、陕州中学是本案适格被告,将这两个单位列为被告是为了规避管辖。另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注册登记地均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财富新天地1幢5楼23室,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阳市宛城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张秀云在陕州区陕州中学餐厅使用和面机和面时,右手腕被搅入和面机内致伤,本案为身体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敏英审 判 员  郭相耀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