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沙明飞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明飞,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沙明飞,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冯潮兴,职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沙明飞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执监90号执行裁定书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执监9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