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冯某洁兰、梁某煖梅等与李某汝新、李某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洁兰,梁某煖梅,梁某钊华,李某汝新,李某坤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2567号原告:冯某洁兰(曾用名冯某)。原告:梁某煖梅。原告::梁某钊华。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丽,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冠兴,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汝新。被告:李某坤宝。原告冯某洁兰、梁某煖梅、梁某钊华与被告李某汝新、李某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冯某洁兰、梁某煖梅、梁某钊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洁兰、梁某煖梅、梁某钊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61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某洁兰、梁某煖梅、梁某钊华共同负担。审判员  谢晓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明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