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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和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玲,和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784号原告张会玲,女,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被告和文平,男,41岁,汉族。原告张会玲与被告和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张会玲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会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玲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