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定民初字第6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李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刘某某,刘某,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定民初字第6402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李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