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振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振良,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以北江东八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路士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罕,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振良,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邢台金城泰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荣,男,邢台金城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由该公司推荐。上诉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55元,减半收取1577.5元,由上诉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