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旺荣与被执行人郝秀峰、刘永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第014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刘某某民间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郝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某某、刘某某有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的津贴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津贴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