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号。本院执行的袁某申请执行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