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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强、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李强,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7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斌,男。被执行人李强,男。被执行人高红艳,女。本院执行的李斌与李强、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执4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强、高红艳应向李斌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402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