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李明、何金花计划生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明,何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962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明,男,40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川山坪镇。被执行人何金花,女,32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川山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行审239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明、何金花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何金花至今未履行(2016)湘0681行审23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73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执行费用60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明、何金花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明、何金花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47929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