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楚增江与孙艳军、徐桂琴、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增江,孙艳军,徐桂琴,孙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楚增江,男,19858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双辽。被执行人孙艳军,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徐桂琴(芹),女,1957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立新,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楚增江与孙艳军、徐桂琴、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1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孙艳军、徐桂琴、孙立新偿还申请执行人楚增江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9个月利息4725.00元,该款于201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90.0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孙艳军、徐桂琴、孙立新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楚增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艳军、徐桂琴、孙立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楚增江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此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彭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