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宝生与曹玉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生,曹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生,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讷河市被执行人曹玉香,女,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址齐齐哈尔市关于李宝生与曹玉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第136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94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