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得民与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得民,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杨得民。被执行人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得民与被执行人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456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45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