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洛阳辉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辉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催48号申请人:洛阳辉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西200米电厂北。法定代表人:乔为冬。申请人洛阳辉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4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洛阳辉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000051/26577169、出票人为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三门峡市四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额为1万元、付款行为浦发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出票日期2016年01月21日,到期日期2016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辉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简冬琼审判员 时连涛审判员 刘会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振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