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谢丽霞与林金达、邓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霞,林金达,邓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谢丽霞,女,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林金达,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邓爱萍,女,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丽霞与被执行人林金达、邓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元民初字第1001号]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金达、邓爱萍名下银行帐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林金达所有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住房,需评估后进行拍卖,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生龙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