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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春艳诉被告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989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红凤,女,汉族。被告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海伦市。法定代表人杨永山。职务:董事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红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给付奶资款10567.01元。原告郭某某诉称,2011年8月至9月,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在郭某某处赊购鲜奶价值10567.01元。经多次催要,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奶资款。被告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未答辩。郭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五大连池市奶源办公室奶资明细表一张,证实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欠张启文(郭某某丈夫)10567.01元;2、户籍证明一份,证实张启文与郭某某系夫妻;3、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实张启文已死亡。经庭审质证,原告郭某某提交的证据1、五大连池市奶源办公室奶资明细表;2、户籍证明;3、户口注销证明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所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郭某某、张启文原系夫妻关系,张启文于2016年3月30日死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1年8月至9月,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在张启文、郭某某家处赊购鲜奶价值10567.01元。经多次催要,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奶资款。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购买郭某某的鲜奶,应当及时给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某某奶款10567.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健松审 判 员  李 智人民陪审员  陈红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