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前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井春与被执行人顾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井春,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前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赵井春。被执行人顾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井春与被执行人顾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8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恒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