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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5024号原告: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裕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建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韩诗泽。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6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9月23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滇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 侃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