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9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毕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916元由被执行人毕某某承担。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李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