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召增与苏介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增,苏介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字第4035号原告刘召增,农民。被告苏介勋,农民。原告刘召增诉被告苏介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召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介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为被告加工链轮,加工费共计29997元,后被告支付加工费5000元,剩余24997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加工费24997元,至今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介勋给付原告刘召增加工费2499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苏介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远智 来源:百度搜索“”